《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修订发布,继续给予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

xxn 阅读:11837 2024-12-31 22:02:0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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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之家 12 月 31 日消息,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IT之家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对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政策支持。

《实施办法》明确,对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在上海市使用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包括进口新能源汽车,可享受《实施办法》相应政策支持。

《实施办法》总体上延续了上一轮政策安排,对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继续给予免费专用牌照额度支持。具体有以下两处修订:

  • 一是优化部分个人用户的申领要求。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由上一轮政策要求“自申请之日前 36 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调整为“自申请之日前 48 个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 36 个月”。

  • 二是对通过“以旧换新”方式置换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用户,支持申领免费专用牌照额度。《实施办法》继续要求增购新能源汽车的个人名下既“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也“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还“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但对名下同时拥有“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新能源小客车”或者拥有“两辆及以上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报废名下使用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的,支持免费申领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所适用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已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国家其他相关车型目录,在本市使用,符合本实施办法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巡游出租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对本实施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总体推进和协调;受理新能源汽车车型登记,指导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公司(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厂商”)落实本实施办法明确的责任,并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评估;指导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供充(换)电设施配套服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受理并核查消费者(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额度(以下简称“专用牌照额度”)申请,并出具确认凭证;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并落实新能源汽车及车用动力蓄电池数据采集与监测管理要求,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车用废旧动力蓄电池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委负责管理新能源汽车专用营运额度(以下简称“专用营运额度”),并指导相关营运企业予以申领;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能源汽车相关登记。

市商务委负责指导监督二手新能源汽车市场规范运营。

市数据局负责建设和运维“一网通办 — 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数据平台”,该数据平台将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确保各部门数据交互及时稳定。

第四条(消费者)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消费者,包括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

单位用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当前信用状况良好,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 5 人或自申请之日前 1 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个人用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自申请之日前 48 个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 36 个月的来沪人员;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自申请之日前 6 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五)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且自申请之日前 6 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本条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形包括:当前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暂扣、吊销或扣留情形;自申请之日前 1 年内(含申请日)驾驶机动车发生 5 次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累积记分达到 12 分。

第五条(专用牌照额度)

本市在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个人用户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人名下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

(二)本人名下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

(三)本人名下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

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

第六条(支持以旧换新)

对于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有关条件的个人用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

(一)名下同时拥有使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机动车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

(二)名下拥有两辆及以上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新能源小客车的个人用户,转让或者报废名下使用专用牌照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小客车,并且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纯电动汽车新车。

第七条(专用营运额度)

按照本市现有营运车辆额度管理相关规定,新增营运额度时,优先发放专用营运额度。

使用专用营运额度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办理转让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的,按照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车型登记)

新能源汽车厂商销售的新能源汽车需享受专用牌照额度政策,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厂商应当通过本市指定平台完成车型信息登记,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第九条(专用牌照额度申领)

本市通过“一网通办 — 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领一件事”等窗口,办理新能源汽车确认凭证审核事项。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申领专用牌照额度时,可以按照规定渠道和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消费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新能源汽车厂商提交的销售车辆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专用牌照额度申领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

市交通委凭确认凭证等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放专用牌照额度。

第十条(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

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专用牌照额度、相关税费凭证等材料,按照现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有关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车辆转让和变更)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发生转让或在共同所有人之间变更,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情形,且受让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受让人可以申领专用牌照额度,并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确认凭证。市交通委根据确认凭证,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受让人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市经济信息化委不再向受让人发放确认凭证。

第十二条(公共数据采集)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承担全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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