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于路线相对固定、主要在城区行驶的公务用车,原则上 100% 采购新能源汽车

xxn 阅读:36733 2024-12-30 12:03:32 评论:0
感谢IT之家网友 西窗旧事 的线索投递!

IT之家最新消息:财政部办公厅宣布了关于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

通知指出,主管预算单位应全面考虑本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对于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原则上所有采购车辆应为新能源汽车。

以下是IT之家提供的通知全文: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的通知

财办库〔2024〕26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集中采购机构: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十四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规划》(国管节能〔2021〕195 号)等有关要求,为加强政府采购新能源汽车管理,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现就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应加强对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需求的管理,了解新能源汽车的功能和性能,根据实际需要,优先选择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主管预算单位应综合考虑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的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原则上新能源汽车应占年度公务用车采购总量的30%以上。对于在城区行驶的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应占比例的100%。在采购车辆租赁服务时,应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

三、主管预算单位应指导和监督所属预算单位贯彻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确保新能源汽车的使用和相关保障工作。

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财政部办公厅

2024 年 12 月 19 日

广告声明:文中包含的外部链接仅作参考,详情请查阅原文。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搜索
排行榜
关注我们

扫一扫关注我们,了解最新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