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注册“顺风车”频繁接单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获法院支持

xxn 阅读:26683 2024-12-20 14:02:1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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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T之家于12月20日的报道,江苏法院网于12月17日公布了一起责任纠纷案的详细信息,涉及一辆注册为“顺风车”的私家车在接单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因拒绝赔偿而遭到法院支持。

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2日早上7时左右,驾驶苏FXXXXX的小型乘用车的平某某在如皋市磨头镇大江线的邓高居1组路段与对向行驶的丁某驾驶的电动轻便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丁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平某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而丁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平某某的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300万元),此次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保险有效期内。

平安保险公司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拒绝赔偿,因此原告将平某某以及平安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171,811.37元。

判决结果

审理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平某某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是否
属于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以及商业三者险是否应免赔

如皋法院认为,双方对于事故事实达成一致,即原告丁某受伤由餐案车辆在接单过程中引发,但在是否属于平安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况存在争议。

事故车辆的商业保单上规定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这类车辆一般用作家人或朋友的接送。然而,平某某在事故前一个多月在顺风车平台上接单184单并收费,且行驶路线不固定、跨区域较大,这种情况显然与私人用车不同。

综合考虑平某某的出行目的、路线、收费情况以及顺风车出行的频率,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家庭自用”的范畴,性质上更接近于营运车辆的服务,亦明显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在平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及时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平安保险公司提供了提示、说明和告知义务的证明,因此依法有权拒绝赔偿。

因此,法院认定平安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最终判决如下:

  • 一、被告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71,811.37元。

  •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评论

随着经济形势不佳,许多私家车主希望通过顺风车平台接单来分担出行成本。但是,在购买保险时,车主通常选择“家庭自用”而非“营运”的保险类型。然而,在顺路搭载乘客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应被视为营运。此外,不仅要考虑事故发生时是否完成交易,还需综合分析出行目的、路线或收费情况等。

因此,如果私家车主频繁在顺风车平台接单,他们在投保时应向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以便适当投保营运车辆的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个人利用私家车从事“滴滴”业务,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一旦发生事故,商业三者险就会免责。

IT之家还了解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一系列行政处罚诉讼的典型案例,涉及网约车的合法运营认定、法律程序的时间节点以及如何实质性化解处罚纠纷等。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驾驶一辆绿牌五座小型私家车,通过某顺风车平台接单,从A县接送三名乘客至B县,共计收取车费60元

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张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张某作出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张某对此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罚。张某继续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确认,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对此不满,提起上诉。

连云港中院认为,张某的载客行为源于顺风车平台的规则,其行程主要满足自用目的,合情合理。

从收费方式来看,张某对费用的收取和分配并不主导,而是依据平台规则进行,该行程的费用低于出行成本,显然是非盈利性行为。

在载客路线方面,张某的出行线路完全覆盖乘客的出行路径,未对其回家目的造成实质影响。

而且,张某有固定工作,在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间,其车费收入仅有十笔,并非以此为盈利手段。张某仅为分担出行费用而顺路搭载乘客,不属于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县交通运输局对此的处罚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均存在事实错误。

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了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县交通运输局的不服申请再审被江苏高院驳回。

典型案例意义

个人小客车“顺路捎带”乘客为群众提供了便利,有助于缓解公共交通压力,符合国家发展新业态的支持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概念混淆、法律关系不明及监管手段不足,导致顺风车行业面临挑战,交通部门需提升监管能力,清晰界定不同活动性质。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裁决,明确交通部门在查处以合乘名义变相网约车经营时,需综合评估载客行为源起、路线有效性和收费合理性等因素,全面收集证据,准确界定运营性质,防止因收费高于出行成本而轻率裁定为违法网约车运营并处罚。

此案的处理为行政机构查处“以顺风车名义执行网约车”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清晰的认定标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顺风车新业态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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