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2 月 1 日起全国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xxn 阅读:41393 2024-11-24 20:03:41 评论:0

国内某IT科技网站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全面推广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指出从12月1日起将在全国全面推广应用数字化电子发票。

以下为IT之家转载的国家税务总局全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为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上海及内蒙古试点推行,并已逐步扩大至全国。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为公告内容:

一、数字化电子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定义的一种“电子发票”,是通过自动流转方式在纳税主体之间数字化完整所有票面要素,全国统一编号,智能授与开票额度,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的新型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数字化电子发票为单一联次,采用数字形态存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等。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业务发票。(附件1样例

三、电子发票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 / 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四、电子发票号码共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份后两位,第3-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省级税务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信息,第6-20位为顺序编码。

五、税务机关建立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数字化电子发票开票及使用服务。不具备网络条件或存在税务风险情况的纳税人暂不提供服务,具体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六、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风险、信用级别、实际经营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进行动态调整。发票总额度是指自然月内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的上限额。

纳税人有变更需求,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调整。

七、电子发票开具需要实人认证等身份验证。

八、蓝字电子发票有销售退货、开票错误、服务中止以及折让等情况,需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一)蓝字电子发票未确认用途及入账的,开票方须发起红冲流程,直接开具红字电子发票。农产品、报废产品、光伏收购等无论如何均需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二)蓝字电子发票已确认用途或入账的(用于出口退税需勾选确认),可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并经双方确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附件2)后,开具红字电子发票。未确认72小时后自动作废。出口退税勾选需操作进货凭证信息回退及确认通过后,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电子发票。

受票方已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暂依《确认单》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减少,并收到红字电子发票后,一同作为记账凭证。

九、电子发票可通过服务平台自动交付,也可通过邮件、二维码、下载打印等方式交付。选择下载打印方式的电子发票将标记“下载次数”“打印次数”。

十、受票方如需用于抵扣增值税、消费税或申请退税、勾选成品油库存时,需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确认用途,可向税务局申请更正。

十一、单位和个人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下载、打印、导出电子发票;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标记电子发票是否已入账;可通过服务平台或税务查验平台免费查验电子发票信息。

十二、自2024年12月1日起生效。

以上为官方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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